{{ $t('FEZ002') }}學務處|
一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「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」自110年1月1日施行,於網站提供宣導資訊,包含包裝、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(國)之宣導單張,並提供標籤範例,學校若供應餐食,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,請落實標示。
二、標示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(http://www.fda.gov.tw/)〉主題專區〉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〉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,以及首頁〉便民服務〉文宣品下載專區,相關問題諮詢管道: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-035-958、 03-561-9633、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@hibox.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://www.foodlabel.org.tw,請多加利用。
三、教育局於109年10月30日以北市教體字第1093098477號函頒臺北市各級學校暨教育機構因應進口肉品管理工作守則(請至本局網站首頁/ 公告資訊/公文公告/一般公告下載),請督導所轄廚房或餐飲供應業者,依守則落實肉品管理及標示。
{{ $t('FEZ003') }}2021-0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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